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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简单、有效、节约成本之PE投资初步尽调方法
发布时间:2018-01-26 23:43:56
        PE投资过程中一般要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实施法律尽职调查以查清标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瑕疵及风险,以此作为决定是否并购及并购价格多少的参考依据之一。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实施法律尽职调查的金钱成本较高且时间上也必须要有一个调查、审核及撰写报告的过程,对于那些对金钱或时间成本比较敏感或是不想刚接触标的企业就花钱请律师介入的投资人而言,简单、有效、短时间内可得出初步结论且非专业律师也能够实施的法律尽调方法就显得尤为实用。

下面介绍五种可以在短时间内初步判断一个企业有无投资风险且企业普通人员也能操作的法律尽调方法。一般而言,凡是通过这五种法律尽调方法得出投资风险较大的结论的,那后期就没有必要再花费时间与成本在这个项目上了。

一、如存在大量不利诉讼情况,则投资风险很大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有关标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法律文书。如通过查询发现标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存在大量不利的涉诉情况,那投资该企业的风险就很大。

该方法所针对的查询对象可以拓展到所有与标的企业有关系的关联方,如标的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等。结合这些关联方的涉诉情况及对标的企业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投资风险。

二、如存在大量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弃之

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直接导致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得的利益被输送给关联方。一般而言,如果向关联方采购价格多次及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服务)的价格多次及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则可以得出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的结论。

具体操作上,可以首先与财务尽调人员核实采购支出金额或销售商品(服务)的金额,再看书面的采购合同或销售合同上载明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标的企业的关联方,最后与业务尽调人员核实标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是否是市场公允价格。

三、如果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则需要详细调查

“一山不容二虎”可以形象比喻同业竞争的后果。现实条件下,在拟引进投资人的标的企业和自己完全控制的企业之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很难完全公平公正对待这两个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其后果就是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将优质资源尽量配给给自己完全控制的企业,进而导致的结果就是引进投资人的标的企业被架空、业务量缩减甚至投资人投资不能回收的后果。

尽调方法为通过人员访谈或使用商业查询软件(如“企信宝”)调查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有无设立其他与标的企业主营业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如存在这样的企业且该企业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那么同业竞争的情况就是确实存在了。

四、如存在多次收入未入帐的情况,慎投之

应当归属于公司的收入却进了关联方的银行帐户,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一行为不仅是财务混乱的表现,也是对公司非关联方股东的权益侵害,更有甚者会被追究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从而导致麻烦不断。

尽调方法为通过人员访谈或核查标的企业某个特定时期(如尽调前13个会计年度)的全部销售合同,如发现多次应当归属于标的企业的收入被合同约定汇入非标的企业帐户或无合同约定但实际上确也被汇入非标的企业的帐户,同时也无合理正当理由的,那么可以得出标的企业财务混乱的结论。对这样的企业,慎投。

五、如果非轻资产运营类企业的不动产资产为零,投资价值不大

相比较于轻资产运营类企业,非轻资产运营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离不开土地、厂房等不动产,该类企业名下如果没有相应不动产,则实力较弱,投资价值不大。

尽调方法很简单,即通过人员访谈及核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方法确认标的企业名下是否有相应不动产。

以上五个方法可以在短时间内初步判断标的企业的投资风险。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也不排除确实优秀的企业也会存在本文所述的种种问题,最终决定是否投资还是得结合标的企业的业务与财务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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